加州RoHS检测

加州RoHS,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AB 1109《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案(California Lighting Efficiency and ToxicsReduction Act 》,于2007 年签署通过,部分要求即将于2010 年生效。

加州RoHS对在加州销售的灯具提出了有害物质和能效的管控要求。对于有害物质的控制方面,加州RoHS法案要求从2010 1 1日起,在加州生产、销售或供应的灯具都必须满足欧盟2002/95/EC 指令,即RoHS 指令的要求。

加州RoHS法案还提出,当收到加州管理机构通知时,灯具制造商需要在28 天内提供技术文档或其他资料以表明其产品符合欧盟RoHS 指令。另外,当销售商提出要求时,灯具制造商也应提供其产品满足欧盟RoHS 指令的证明,或者在运输集装箱或灯具包装的显著位置进行表识。

中测检测具备相关项目的CNAS资质和能力,能根据RoHS指令的要求,为国内出口生产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加州RoHS测试和咨询服务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加州AB 1109 法案中关于有害物质的要求

项目

内容

生效时间

201011

管控范围

“一般用途灯具”,包括灯、灯泡、灯管,或家用、商用的室内、外提供功能性照明的其他电气设备;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灯具

限制内容

满足欧盟2002/95/EC RoHS 指令要求,即铅(Pb)、镉(Cd)、汞(Hg)、六价铬[Cr(VI)]、多溴联苯(PBB)和多溴联苯醚(PBDE)满足特定限值

 

其他要求

灯具制造商需证明其产品符合欧盟RoHS 指令要求,当
l收到管理部门通知的28 天内,提交技术文档或其他资料
l收到销售商要求时提供证明,或在运输集装箱或灯具包装上标识